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于北京举行,主要讨论新中国成立问题。这次会议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会议通过的主要成果和决定包括:
1. 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份纲领在当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新中国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和政治框架。
2. 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新中国的政治组织和政府结构。
3. 决定新中国的基本要素:会议决定了新中国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后改名为北京),并采用公元纪年。此外,国歌未正式制定前,暂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国旗定为五星红旗。
4. 选举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并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的委员。
5. 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会议还决定在北京天安门前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以纪念在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
这次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并在新中国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还为新中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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