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尼布楚条约》于1689年9月7日由清朝代表索额图、佟国纲与俄国代表戈洛文在尼布楚签订,其中关于中俄贸易的规定主要载于第五条,核心内容为:两国人民凡持有官府颁发的往来文票(即护照或通行证件)者,均允许越过边界往来,并准许其进行贸易互市,不得阻拦。
2、这一条款是中俄双方第一次以条约形式规定了两国边境贸易的合法化。条约签订前,两国虽有商业往来,但缺乏条约体制的法律保护,贸易不成规模且随意性较大,边境地区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直接影响通商关系。此条款为双方商民合法过界贸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3、需要指出的是,条约对于在何时、何地、以何种规模进行贸易,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即便如此,它仍直接推动了中俄贸易的发展。依据该条款,中俄在东段西线边境地区开始了合法的边界贸易,俄国商队还以"投递公文"等名义深入嫩江、齐齐哈尔等地,并到达北京。1693年,经交涉形成"京师互市"定例,俄国商队获准每三年来京贸易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二百人,在京逗留不超过八十日。
4、从背景看,俄国对华贸易利润极为可观。以1669年阿勃林商队为例,其运往北京的俄国货物变卖后获利三倍以上。西伯利亚盛产毛皮而俄国国内市场饱和,中国是毛皮的理想销路,同时中国的丝绸、大黄、珠宝、棉布等在俄国亦广受欢迎,因此俄方迫切希望通过条约确立稳定的通商关系,这也是其愿意接受和谈并作出一定让步的重要经济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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